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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银川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宁注册的台资企业及在宁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在宁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宁工作的台湾同胞为主要服务对象,增进会员间的团结联谊和合作交流,促进宁台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社团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社团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银川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开展交流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合作;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要求,对会员在工作、生活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在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宁台经济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

  单位会员应是在宁注册的台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及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作为企业会员的代表。

  个人会员应是在宁台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为有利于开展工作,协会可邀请政府部门相关人士加入协会,作为协会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每届三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协会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会成员;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负责人,并通报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可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批阅并发送全体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二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一个中国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本会理事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部)、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了便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有效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本会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受聘人员按本会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本会的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银川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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